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开区、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临泉县开展质量提升促进缺陷产品主动召回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8日
临泉县开展质量提升促进缺陷产品
主动召回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阜发〔2018〕29号)精神,按照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方案》(临质发〔2019〕1号)要求,设立质量提升专项激励资金,全面促进缺陷召回等方面的工作,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助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临泉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缺陷产品主动召回并按照要求在网站备案公示的企业和各类市场主体。
二、资助奖励标准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县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发改委核定召回产品货值金额后按(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资助奖励申请和审核
资助奖励申请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凭当年相关报批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办理资助奖励申请手续。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资助奖励申请受理后,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审计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四、资助奖励申报要求
申报资助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所述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在我县继续享受资助奖励。
(二)符合本奖励办法支持的企业经县市场监管局审核汇总并经涉企系统进行比对查询后,将审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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